
學校牌照
根據教育局的《教育條例》,「學校」是指一間院校、組織或機構,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,或同一時間向8人或以上提供幼稚園、中小學或專上教育課程,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。若有機構提供教育課程,人數又達上述定義,均需申請註冊教育牌照或學校臨時註冊證明書。
牌照豁免條件
只要人數上不超過上述的定義,即可豁免教育牌照,但注意教授內容必須為幼兒、幼稚園、小學、中學或專上教育以外的任何教育課程,即如陶瓷班、花藝班、烹飪班或投資課程等等興趣班。若課程內容涉及常規學科(如中、英、數),即使人數不達標,亦需申請牌照。
開辦校舍選址要求
- 用途規範:用地及校舍必須符合政府土地契約及分區計劃大綱圖的用途要求,而有關處所的設計及布置應符合基本的樓宇安全規定。
- 衛生設施:需設有足夠的男女分隔衛生設施。
- 建築高度:課室的地面至天花高度不得少於2.75米。
- 安全出口:容納30人以上的房間或樓層需設有至少兩個足夠寬度的出口。
牌照用途包括:
- 合法經營:擁有學校牌照是合法開辦學校的必要條件。
- 政府補助:有些地區只有經過牌照認證的學校才有資格申請政府教育補助。
- 信譽提升:擁有學校牌照可以增加家長和學生對學校的信任。
- 競爭力提升:擁有學校牌照可以使學校更具競爭力,更容易與其他合法學校競爭。
- 教育品質保證:申請學校牌照是確保學校的教育品質,牌照需經過當地教育局審核,確保學校符合教育法規和標準。
常見問題
建議先向教育局學校註冊及監察組查詢,並參加簡介會,了解選址及法規要求。此外,需向規劃署及地政總署確認地點是否符合《城市規劃條例》。
初次申請需14至22個工作天進行視察,並發放安全證明書和通知書。教育局在審批所有文件無誤後,約需10個工作天發出臨時註冊證明書。
學校牌照申請中,校舍的任何部分不得位於超過地面24米的高度。
申請流程

